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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巧用“检察建议+联席会议”

河道林木清理“老大难”问题解决了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闵丽娜 张克)“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很及时,颍河禹州市境内60余公里的河道林木和阻水障碍物已在7月上旬得到有效清理。”日前,在谈到今年颍河河道行洪畅通时,禹州市河长办主任郭长勋对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给予肯定。

今年5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颍河禹州市境内河道调研时了解到,由于部分河道长期干涸,在长60余公里的河道内,不同程度地存在林木种植、垃圾堆积等堵塞情况,严重影响汛期安全。省、市河长办下发清理颍河河道“四乱”的通知后,对河道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部门一直未能落实到位。该检察院依托公益诉讼办案职能,运用司法手段,先后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9份,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防汛和清障职责。

然而,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却遇到了难题。原来,在清理河道林木时,一些村民对自己栽种在河道已经成林的树木被砍伐表示不理解,在阻拦无果后选择报警。对于河道界限、林木采伐证办理等相关问题,与之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产生了不同认识。林业部门认为,村民反映的职能部门所采伐的林木属于省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森林资源管理图”中显示的林地上的林木,如要采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采伐证,否则将按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水利部门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内树木属“四乱”范畴,应当直接清理。

两部门各有依据据理力争,致使落实清理河道林木的乡(镇、办)无所适从。此时已进入汛期,如果不及时消除泄洪河道安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在深入调查研究,查找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多次牵头召开“河长+检察长”制联席会议,与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相关乡镇等多方共同协商,提出由水利部门对河道内需要清理的林木进行界定,制订清理方案后,抄送林业部门;林业部门以清理方案为依据,对河道内影响行洪的树木按“四乱”授权沿河乡(镇、办)直接清理,并加强对超范围的清理部分监督管理,清理时依法办理采伐证。对于该方案,各方均表示认同。

解决了争议后,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组织干警跟踪监督,多次对颍河重点河道进行巡查,确保颍河河道内影响泄洪的林木和其他障碍物全部清除,消除汛期安全隐患。7月,在连降暴雨的情况下,禹州市60余公里颍河河道行洪畅通,无桥洞被林木垃圾堵塞的情况,无严重灾情发生,有效保护了河道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