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返还。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规范使用,专款专用。
(许昌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许昌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