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广告

魏都区烟草专卖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

魏烟催〔2019〕第2-10号

邱华军:

你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了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魏烟处〔2019〕第2-10号)。经查实,你至今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处以违法销售卷烟总额44000.00元45%的罚款,计19800.00元的处罚决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许昌市许继大道与五一路交叉口的中原银行许继大道支行,鉴于你逾期未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你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履行处以违法销售卷烟总额44000.00元45%的罚款,计19800.00元的处罚决定。对于上述催告内容,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和申辩,在你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若到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送达人:杜忠强、刘一兵

联系电话:0374-3313483

2021年9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