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前进路以南、学院路以东建设的莲城华庭项目19#楼裙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限期拆除(责令自收到拆除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19#楼裙楼)。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许综限拆决字〔2019〕第5-014号),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李建邦、马晓阳联系电话:0374-2627508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劳动南路970号邮政编码:461000 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