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国际新闻·广告

公 告

我方(国有襄城县林场)分别与李志业(合同签定日期:2004年5月1日,租期:50年);杨国红(合同签定日期:2008年3月12日,租期:30年);张二娃(合同签定日期:2008年7月20日,租期:50年);虎遵会(合同签定日期:2009年8月1日,租期:50年);某会峰(合同签定日期:2010年3月1日,租期:50年);石六周、张中喜(合同签定日期:2012年3月1日,租期:50年)签订《绿化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你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任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国有资产损失。我方决定解除合同并收回你方所承包的林地。

特此公告。

国有襄城县林场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