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宋帆)有钱到账,却不还钱;被拘留了3次,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昨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宣判,被告人李某获刑一年。
李某是襄城县人,前些年与家住魏都区的张某有生意往来,并向张某借了90余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后来,李某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一时间难以如约偿还,张某遂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调解,李某愿意分3次将97万元借款返还给张某。然而,调解书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却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0月,张某向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该法院依法要求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李某拒不配合。此后不久,在一笔可供执行的资金到账后,李某将其转汇到他人银行卡上,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8年、2019年先后被拘留了3次,每次15日。
有钱却不还,这让张某气愤不已,遂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经审理,该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进入执行后,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后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在司法领域内,就是要坚持诚信为先,倡导诚信交易、诚信交往、诚信履约。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对诚实、守信、善意的民事行为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对于拒不履行等失信行为也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该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