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平安许昌·广告

3起涉恶案件同日宣判

涉及20名被告人 最高刑期9年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少玄 姚晓芹)11月30日,在魏都区人民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襄城县人民法院,3起涉恶案件同日宣判。据悉,这3起案件涉及20名被告人,最高刑期为9年。

魏都区人民法院宣判的是以毛某永为首的物业涉恶案。自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毛某永(禹州市人)为首、以被告人王某霞、魏某涛、王某雨、赵某君、毛某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禹州某小区,通过物业公司,使用暴力、威胁和拦截、辱骂、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审理,该法院判处被告人毛某永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判依法退赔各受害人钱款。

禹州市人民法院宣判的是以夏某为首的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2011年以来,被告人夏某(禹州市花石镇人)在许昌城区为讨要债务、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拉横幅、喷漆涂字、堵门、着带有要账类字样的白上衣、哄闹、辱骂等手段,对他人、单位进行恐吓、威胁、滋扰、纠缠,形成了以夏某为首,以被告人刘某伟、冶某辉、陆某周、李某伟、穆某雨、邱某柱、孙某华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审理,该法院判处被告人夏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和金融机构相应损失。其余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

襄城县人民法院宣判的是刘某芳等6人涉恶案。2008年5月至2020年7月,贺某伟(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刘某芳、贺某明、刘某民,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建安区河街乡某村及其周边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贺某伟、刘某芳、贺某明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审理,该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芳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