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市政府食安办组织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对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许昌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4日至12月 28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向市政府食安办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374-2126866
邮箱:xcsawbgs@163.com
邮寄地址:许昌市龙兴路与八龙路交叉口许昌市市场监管局818室;邮编:461000
许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