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新《医师法》)正式实施。本次新增实施的内容重点围绕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规定。那么,这部新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呢?对此,近日,记者采访了许昌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医疗卫生监督科监督员倪青。
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体现医师职业重要性
倪青告诉记者,法律条文的第一条通常揭示立法目的,对于理解和解释法条的深层含义具有重要意义。新《医师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整至立法目的之首,体现了对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同时,新《医师法》的其他相关条款和新增的“保障措施”整章内容,共同构成了对医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
从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角度出发,新《医师法》将“中国医师节”(每年8月19日)纳入立法,并通过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的形式,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为了减轻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医师带来的舆论压力,新《医师法》明确了新闻媒体的积极义务责任,强调新闻媒体应正面引导公众理解医学风险,理性对待医学风险。
从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角度出发,新《医师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任意第三人的责任,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同时,新《医师法》第五章“保障措施”中,还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职业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完善等方面作出规定。
医师参与公共场所紧急施救可免责
医护人员在车站、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对突发疾病人员或临产孕妇紧急施救的事件时有发生,虽温暖人心,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医生在爱心救人后反被受助者告上法庭的情况。
新《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了医师参与公共场所自愿施救的免责条款:“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医师并不会因其职业特点而比普通施救者承担更多的责任。
倪青说,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对突发危急状态的病患或产妇实施救助,是执业行为的延伸,更是救死扶伤的体现。新《医师法》明确了医师紧急救助免责,既尊重了医师,又能令群众实际受益。
给予医师“超说明书用药”
有限裁量权
倪青介绍,在医疗临床中,针对一些特殊病情,在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医师超说明书的范围用药对于特殊疾病可能会产生较好疗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医患纠纷发生时,患者往往将医师“超说明书用药”作为“违反诊疗常规”及医疗过错的把柄。
新《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以立法回应了实践中的“超说明书用药”问题,明确“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要求医师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但“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虽然新《医师法》在一定情况下认可了超说明书用药行为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适用时,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二是在诊疗规范上,必须符合“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方可使用;三是在程序上,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并由医院内部审核管理。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在纠纷发生时仍可能被认定有责。
倪青提醒,虽然此规定赋予医师更多的诊疗自主权,但“超说明书用药”不代表无须遵守一般诊疗规范,如病历书写规范、对病史的必要审查等,医师仍应严格遵守。
放管并进,开放“多点执业”
对于近年来逐渐放开的医师“多点执业”问题,新《医师法》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新《医师法》沿用了旧《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的规定,即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但同时增加了两种情形,即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以及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新《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医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的,以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的,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时,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新《医师法》延续了近年有关“多点执业”政策,为大医院的专家到基层医院或社会办医疗机构、方便百姓就医、实现医疗资源的有效分配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对医师不按注册地执业的,也规定了违法责任。新《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将被重罚
为推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基层群众看病难,“多点执业”成为有效的举措。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现实问题,如医师“走穴”“挂证”等。倪青介绍说,“租证”行为近些年频繁发生,但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并没有将此类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加之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大幅增加,市场需求巨大,也导致了“租证”行为一直存在。新《医师法》堵上这一法律漏洞,规定医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将处以至少 2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违法成本的上升必将遏制这种不正常“租证”行为,对于规范医疗市场和保障医疗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租证”市场的泛滥也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周期长、医务人员特别是体制内医生不能够充分实现执业自由、民营医疗机构很难吸引医疗人才等现实情况有关,希望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进,能解决相关问题,疏堵结合才能治标治本。
此外,在医师执业活动上,新《医师法》也做了诸多禁止性规定,如针对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违规用药、非法牟利、过度医疗、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情形,除了警告外,还增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度。
加大对非医师行医行为处罚力度
对比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非医师行医行为10万元以下的罚款力度,新《医师法》对非医师行医行为的罚款最低2万元起步,而且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所得倍增,上不封顶。
这样的处罚力度可以说今后对无证行医的“假大夫”有极大震慑力,靠非法行医不但挣不来生活费,违法行为被抓后可能被罚的“裤子都不剩”,而且赚越多、罚越多。
同时,新《医师法》删减了在《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中对医师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为的处罚,理顺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非医师行医和非法开办医疗机构两种违法行为的界定,消除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执业医师法》中的模糊和抵触之处。
无良从业人员可被终身禁业
“在我国过去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关于‘医师终身禁业’的相关规定,即使职业道德沦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师,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仍可通过重新注册再次取得医师资格。”倪青说,新《医师法》首次将“医师终身禁业”写进法律。
新《医师法》将职业道德设为医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明确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这将对打击不良医师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法律依据,同时为培养医师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此外,新《医师法》除了对医师资格取得、执业注册、职业道德、伦理科研、过度医疗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外,还明确了完善医师管理、保护中医传承、鼓励中西医互学、完善报告制度,并将疫情防控经验、专培和规培等入法。这些新规将极大地提升医师职业价值感,为医师执业提供更多安全保障,同时也将进一步优化医疗健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