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时事·广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诉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已生效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4155号民事判决,贵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我支付工程款1809264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596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2元,共计1849342元。我于2022年3月25日将生效判决确定债权依法转让给陈小梅女士享有。请贵公司在接收本通知后,直接向陈小梅女士履行(2021)豫10民终4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赵贤峻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