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信访工作条例》构建了怎样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对违反规定的情形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问:《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构建了怎样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答: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条件。《条例》第五章对监督和追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二是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三是强化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巡视巡查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衔接等。

问:《条例》对违反规定的情形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条例》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对机关、单位,规定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出现这四种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信访人,规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