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我市全域范围内全年持续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然而,个别人不遵守规定。昨日,记者从鄢陵县公安局获悉,该局彭店派出所查办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运输人员朱某被罚款1万元。
事情要从5月26日开始说起。当日上午,鄢陵县公安局彭店派出所辅警蒋柏洋等3人在入村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化解”专项活动时,获悉一条线索。有群众反映,临县的朱某在湖南浏阳购买了一车烟花,可能从彭店镇路过。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夏季天气炎热,若没有资质大批量运输,一旦出现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掌握线索后,鄢陵县公安局彭店派出所所长赵雁冰立即组织民警、辅警设卡,对来往车辆进行拦截。
线索并没有显示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会在哪天经过,彭店派出所民警、辅警只能耐心守候。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两天的等待,5月28日10时许,执勤民警、辅警在对一辆解放牌中型卡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朱某神情慌张、说话吞吞吐吐,遂责令其打开车厢。车厢一开,民警、辅警吓了一跳。原来,车厢内装载着大量烟花爆竹。经清点,这些烟花爆竹共16种520件。民警、辅警要求查看朱某的相关证件,但朱某表示其并未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朱某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输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依据有关规定,鄢陵警方将朱某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