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要闻·广告

告知函

刑艳丽(身份证号411023197712182548):

2020年11月6日,你与我司签订转让使用协议,约定我司将比亚迪唐(车架号:LC0C34DG0L1004363 ,发动机号 G20001238 ),以人民币135000元转让于你,约定尾款139104元,分36期每期3864元对我司进行偿还,在你方未清偿所有尾款前,我司保留对本车的所有权。但合同签订后,你方仅仅向我司支付了前11期合计42504元的购车款,2021年7月、8月两期未还,2022年1月至今的车款始终未予以支付。共计11期未还。

鉴于你方的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六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司于2022年9月行使取回权将该车取回,现通知你方以下事项:你方需在2022年10月1日之前清偿合同约定的欠付金额合计42504元,逾期不能清偿,一切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届时我司将根据《民法典》六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变卖该车以清偿剩余欠款及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等),请知悉。望你方恪守契约精神,早日履行合同义务。

特此函告

许昌维利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9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