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许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 “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市“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小商店、小餐馆、小网吧、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培训机构、小诊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九小”场所,以及沿街设置的五金、修理、快递网点、打印复印、花店、婚纱摄影、婴幼儿洗浴、孕产妇服务场所等各类店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亡人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现将加强“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措施通告如下:

一、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九小”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经检查发现投入使用、营业情况与实际不符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二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在住宿与经营、仓储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住宿部分必须设置独立安全出口,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饭店、网吧、美容、娱乐场所内设置包间、休息室,变相留宿人员的,要立即清理留宿人员,对住宿部位一律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四、对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和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五、对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六、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并责令拆除。

七、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

八、对非法液化气充装点、作坊式化工加工点、小炼油化工厂等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九、对电动自行车在门厅、楼梯间、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一律责令改正。对违规用火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违章用电、用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十、对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特此通告

许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