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双清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3日,贵公司与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街道老吴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称告知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缴纳土地承包金,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告知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现告知人依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向贵公司发出此解除合同告知函。自本告知函到达贵公司之日,双方于2011年9月2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所有的补充协议予以解除。
特此告知!
告知人: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街道老吴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