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市纪委监委连续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服务保障市委中心工作高质量推进办法》《容错事项事前备案办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实施办法》《问题线索快速办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查处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行为协作配合工作制度》《自办案件涉案人员处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制度文件,构建起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1+6”制度体系,打出了严管厚爱的组合拳,传递出“以纪检监察机关担当带动党员干部担当、以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促党员干部作为”的鲜明信号,为高质量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打造“五个强市”保驾护航。为做好政策阐释,弘扬干事创业正能量,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敢担当、善作为、勇创新,市纪委监委有关领导同志接受本报专访,就相关文件的内容作了详细解读。
就《关于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问:制定《实施意见》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许昌高质量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的意见》中提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和保护干部敢担当、善作为、勇创新”;市委《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的决定》对进一步加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市纪委监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紧盯激励保护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作为这个重点,坚持“以纪检监察机关担当带动党员干部担当、以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促党员干部作为”的理念,系统谋划推进容错纠错、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等工作,给党员干部服下担当尽责的“定心丸”,增强干事创业的“安全感”,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为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打造“五个强市”不懈奋斗。
问:《实施意见》提出的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具体措施有什么?
答:《实施意见》共提出6个方面20项具体举措。一是坚守职责定位,树牢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二是弘扬新风正气,推动形成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优良环境;三是强化主动作为,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四是筑牢纪法底线,构建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良好政治生态;五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破解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六是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工作走深走实。
问:《实施意见》在坚守职责定位,树牢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主要是五个方面要求:一是正确把握执纪执法导向,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坚持以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反腐与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相统一,做到严管厚爱结合、约束激励并重,把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最大限度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努力实现政治、纪法、社会效果相统一、最大化。二是提高线索处置效率,加快线索办结进度。持续提高问题线索处置效率,严防线索办理拖延、积压而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三是依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切实保护被审查调查对象权利。对党员干部一般性工作失误或轻微违纪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态度诚恳,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四是坚持“一案一处理”,做到涉案人员与主案同步处置。将涉案人员处理与主案同步提出、同步审核、同步研究、同步处理,做到“一案一结”,坚决防止出现主案办结后,涉案人员长时间处理不到位的问题。五是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彰显组织关怀温度。对主动自查、主动投案、真心悔过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对不主动交代问题,仍然执迷不悟,甚至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坚决从严查处。鼓励党员干部主动说明问题,并综合研判历史背景、目的动机、事实性质、时间节点、情节轻重、危害后果、认错悔错态度、一贯表现、群众口碑等因素,做到准确定性、恰当处理。
问:《实施意见》在弘扬新风正气,推动形成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优良环境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主要是两个方面要求:一是选树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党风党性党纪一起抓,深入挖掘选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先进典型,及时总结特色做法和实践成效,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弘扬新风正气,激励更多干部见贤思齐,实干进取。二是通报典型案例,强化教育引导功能。定期通报曝光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定期遴选容错纠错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宣传,以事释规、以例说法,切实提升广大党员干部投身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的使命感。
问:《实施意见》在强化主动作为,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主要是四个方面要求:一是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大局。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跟进监督、靠前监督、精准监督,以高质量监督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二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容错备案8项正面清单和10项负面清单,划出容错底线。对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市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高质量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和打造“五个强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等8类工作中敢于担当、攻坚克难、大胆探索,可以作为容错事项进行事前备案。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10种情形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责任。三是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对于构成诬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检举控告人的纪律、法律责任。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合力。对于因被诬告错告受到影响的党员干部,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纠正、给予补偿。四是积极主动澄清正名,助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中,问题线索已有明确结论仍重复举报,受到诬告陷害等7种情形,纪检监察机关将主动通过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
问:《实施意见》在筑牢纪法底线,构建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良好政治生态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主要是三个方面要求:一是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坚持“三不腐”一体推进,始终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用好“全周期管理”方式,统筹推进各领域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全面推进清廉许昌建设,真正使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二是坚持监督也是保护,持续推进高质量监督。坚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督促党员干部既要担当干事,又要守住廉洁底线。坚持监督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及时咬耳扯袖,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坚持清单式管理模式,制定政治监督、日常监督清单,明确监督具体要求、具体标准,让党员干部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为。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制度规定执行到位。三是坚持激浊方能扬清,有效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督促全市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协助党委认真抓好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落实,让基层党员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服务群众、推动发展。
问:《实施意见》在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破解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主要是三个方面要求:一是常态化开展不担当不作为治理,有效解决懒政庸政怠政问题。对慵懒散躺、推拖绕躲的干部“动真格”“出重拳”,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坚决查处在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依规应当兑现的优惠政策落实中,破坏营商环境、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干部,让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会担当、不真担当的党员干部没有市场。二是坚持精准问责,有效解决问责泛化、滥化、简单化问题。严格落实市纪委监委《关于深化严肃规范精准问责工作的意见》,做到科学、规范、精准问责。定期开展问责案件复核,做到精准恰当定性、规范慎重问责。三是做细做实回访教育,有效解决简单化、模式化问题。定期与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对处理处分执行落实情况,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表现,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权利保障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影响期满、工作成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的党员干部,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帮助受处理处分人员重振信心、轻装前进。
问:《实施意见》在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工作走深走实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主要是三个方面要求:一是提升政治站位,压紧压实责任。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其他班子成员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建立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工作台账,将任务细化到室部,明确到责任人,落实到具体事项。二是强化跟踪督导,确保任务落实。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工作纳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统计分析体系、纳入《监督执纪执法工作通报》内容,定期对打击诬告陷害、澄清正名、容错纠错、问责追责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传导压力,推动各地各部门积极谋划、主动作为。三是定期分析研判,务求工作实效。市县两级纪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弱项,分类形成问题清单,逐一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实行项目化、台账式、销号式管理,推动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工作走深走实、落地见效。
就《许昌市纪委监委服务保障市委中心工作高质量推进办法》答记者问
问:《办法》所指的中心工作范畴如何界定?
答: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工作是指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打造“五个强市”等重大事项,市委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等。
问:《办法》运行保障机制都有哪些?
答: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委中心工作牵头单位、工作专班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常态化沟通对接、通报情况,定期分析研判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措施。在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市纪委监委可要求相关职能单位派员协助或进行业务培训;市委中心工作牵头单位或工作专班在督导推进工作中,可商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联合开展督导检查。
问:高质量监督主要采取哪几种监督方式?
答: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由市纪委监委牵头,发挥“室组地”联动优势,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每月对市委中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派驻(出)机构实时掌握驻在单位承担市委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至少到一线开展2次监督检查。二是强化专项监督。市纪委监委每季度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筛选一批小切口、关注高、难度大的重点任务、关键事项开展专项监督。三是强化整改监督。市纪委监委及时梳理在市委中心工作推进中不能如期完成或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开列问题清单,督促各责任单位立行立改。
问:如何保障市委中心工作督导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得到整改?
答:市纪委监委每年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落实督导检查、考核评比等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核。开展“清单式”监督,压实责任、对账销号;对共性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监督和暗访监督。对整改滞后、推诿扯皮,甚至拒不整改、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问:如何处置有关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
答: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委中心工作牵头单位、工作专班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行业性系统性问题等,及时按程序向市纪委监委移交,市纪委监委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问:出现哪些情形,相关人员会被问责?
答:一是市委中心工作牵头单位或工作专班履行牵头责任不到位,整体工作推进不力,被市级领导点名批评或被省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由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约谈其相关责任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追责。
二是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承担的市委中心工作,被市领导点名批评或被市级通报批评的,由市纪委常委或市监委委员约谈其分管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追责;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省级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或被省级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由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约谈其主要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追责。
三是对市政府“月讲评”连续2次排名末位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由市纪委常委或市监委委员约谈其分管领导;对全市评比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由市纪委常委或市监委委员约谈其分管领导;对牵头负责的市委中心工作,在全省评比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市直单位或工作专班,由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约谈其相关责任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追责。
问:哪些情况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答:对推进市委中心工作中,因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措施予以处理。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至3个月考验期,考验期内能够主动整改、成效明显的,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就《许昌市容错事项事前备案办法》答记者问
问:哪些情形可以作为容错事项进行事前备案?
答:符合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容错事项进行事前备案。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敢于担当、攻坚克难,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
(二)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中,突破常规、先行先试,但因缺乏经验出现偏差或者失误;积极作为、大胆探索,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失误的;
(三)在高质量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和打造“五个强市”中,为趟出路子、提供示范,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勇于创新而出现失误,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推动省、市重点项目和“三个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积极推动工程和项目建设,抢抓进度,相关手续存在一定程序瑕疵的;
(五)在服务保障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建设或者破解重大复杂疑难问题中,确有必要模拟审批、容缺办理的;
(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中,为有效化解矛盾,采取必要的临时性、超常规措施破解难题,可能带有一定政策风险的;
(七)在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担当作为,突破程序特事特办的;
(八)办理的其他事项可能出现失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问:容错事项事前备案后,哪些情形会被追究责任?
答:容错事项事前备案后,在推进过程中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明显违犯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容错事项事前备案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行为的,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四)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破坏等责任事故或者引发群体事件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滥用职权、独断专行,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损失的;
(六)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或者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七)工作中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或者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的;
(八)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群众有反映,组织提醒后仍不听劝阻、一意孤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同类性质问题被纠正整改后重复出现,或者同一工作反复出现差错的;
(十)其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严重后果需要追责问责的。
问:容错事项事前备案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备案程序,各地各单位认为符合容错事项“正面清单”的,经领导班子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以党组(党委)名义提出书面申请,呈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收到备案单位容错事项备案申请后,形成审核报告,经集体会商通过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问:怎样坚持容错纠错并举?
答:容错事项事前备案后,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免责或者减责的,按照《许昌市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许办〔2017〕5号)的规定执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就《许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问:澄清正名是如何定义的?
答:澄清正名,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问:澄清正名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澄清正名工作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于规于纪于法有据,只对失实检举控告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二是坚持审慎稳妥、严格工作程序。在澄清条件具备时启动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方式方法和范围。三是坚持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澄清工作,由处置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四是坚持严管厚爱、激励约束并重。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严格监督执纪执法,又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维护合法权利,防止无原则偏袒党员干部,严禁以澄清为名搞纪律“松绑”。
问:哪些情形应当开展澄清正名?
答: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开展澄清: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核查的问题线索多数失实或主要问题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问题线索已有明确结论,因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六)被检举控告人受到诬告陷害的;
(七)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尚有被检举控告人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事宜。
问:澄清正名方式有哪些?
答: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澄清:
(一)书面澄清。向澄清对象送达《失实检举控告予以澄清的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澄清时间等内容。
(二)当面澄清。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当面澄清事实。
(三)会议澄清。在澄清对象所在单位等一定范围造成影响的,可在相应范围内开会澄清。
(四)通报澄清。涉及澄清对象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在一定区域或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五)媒体澄清。对于在网络媒体、当地舆论中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通过网络等媒体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问:澄清正名工作入口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可以开展澄清工作。被检举控告人也可以自行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书面申请。
问:澄清正名工作程序的启动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按照前述有关标准和要求,结合被检举控告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廉洁自律等日常表现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自收到澄清申请材料之日起或核查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是否启动澄清程序的意见。
问: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派驻(出)机构拟澄清失实检举控告的,集体研判后,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派出机关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及时通报澄清对象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涉及部门管理正职领导干部,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应当在实施前向澄清对象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问: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拟澄清失实检举控告的,集体研判后,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县级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当地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应当在实施前向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问:对单位或者集体的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单位或者集体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