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李雅 王贝贝)行车路上难免遇到各种大小事故,发生事故后,究竟是“逃”还是“救”?一念之差,结果大不相同。1月29日,记者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于近日宣判,肇事司机撞人后驾车逃离现场又折返,“自掏腰包”赔偿被害人家属,依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22年6月9日。当日1时许,王某驾车在襄城县某路段行驶时,与同向驾驶自行车的任某在非机动车道内相撞,造成任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王某驾车逃离至临颍县境内,又返回事故现场报警,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11月25日,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选择驾车逃离事故发生地。虽在想清楚后返回现场,但仍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还能代为赔偿吗?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肇事司机王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自掏腰包”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终,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此,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报警。逃逸行为不仅不能逃避处罚,而且会加重自身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