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要闻

鄢陵县人民法院

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报讯(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乔瑞峰)2023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7周年。昨日,记者从鄢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马栏人民法庭当日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对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王某给予人身安全保护。在鄢陵县人民法院,该保护令系首次发出。

此案中,申请人是王某,被申请人是赵某,两人系夫妻。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矛盾重重,吵闹、生气是家常便饭。王某经常被赵某谩骂,稍有反抗,就会被赵某拳打脚踢。王某不堪忍受,就搬到工作地点居住,尽管如此,仍逃不过赵某的骚扰。赵某采取发送微信、短信的方式,多次对王某进行威胁、侮辱、谩骂,并将两人的女儿打伤,威胁女儿不准接触王某。王某不堪其扰,遂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同时向该法院马栏人民法庭提交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

马栏人民法庭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出以下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在王某提出申请后不到24小时,鄢陵县人民法院即完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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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法院正式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