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在编职工李晓丹、王静、罗阳、许技高、许晓、王彩丽共6名同志长期不在单位上班,连续旷工已超过15个工作日。2014年7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2号令)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请上述6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0天内回单位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前来办理的,将视为与单位自动解除合同。
特此公告
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