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平安许昌

本想帮闺蜜过难关 谁料好心办了坏事

本报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张定会

闺蜜生活困难,本想帮帮她,没想到,张某一番操作,竟导致自己和闺蜜双双犯罪。昨日,记者从建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基于案情,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张某及其闺蜜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张某和王某情同姐妹,是多年的闺蜜。王某婚姻不顺,离婚后带着女儿生活。前夫好赌嗜酒,不务正业,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王某贩卖水果,勉强维持母女生计。屋漏偏逢连夜雨,在贩卖水果途中,王某左腿摔伤,导致不能出摊儿。一时间,家里没了生活来源。

对于王某生活上的捉襟见肘,张某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和朋友“大歪”等人吃饭时,张某了解到把银行卡提供给朋友使用就能每天得到两百元的费用,张某立即将“好事”告诉王某。王某虽然将信将疑,但考虑到自己入不敷出,加上和张某关系非常好,就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给张某。随后,张某将王某的两张银行卡和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一起交给“大歪”。

张某和王某的银行卡,均被“大歪”用来犯罪。案发后,“大歪”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案处理;张某、王某虽未收到“大歪”承诺的费用,但也落入法网。经司法会计鉴定,不法分子使用王某的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网络赌博资金共计110余万元,使用张某的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0余万元。

案件移交至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卷材料和补充证据审查后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王某、张某的刑事责任。由于两人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王某家庭经济困难、张某出发点是帮助朋友,该检察院最终依法对两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