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平安许昌

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 得不偿失反而被加刑

本报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赵红彬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之一是鼓励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若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并企图利用上诉获得减刑,这种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呢?昨日,记者从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办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加重刑罚两个月。

【身边的事】

2022年2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趁他人在长葛市某厂办公室睡觉之际,强行对他人进行猥亵。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案件移交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从宽量刑建议。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022年12月2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采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的从宽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没想到,一审判决后,张某在事实、证据、量刑情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查,检察官认为,张某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后又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还产生不良的示范效果,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今年1月11日,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前不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张某加重刑罚两个月。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官提醒】

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后,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设立该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达到有效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被告人应当正视、尊重法律权威,真诚悔罪,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认罪认罚后又随意反悔,最终只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