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 你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通过口头、文字等形式多次向公司提出辞职。自2023年2月2日至今(截至2023年5月16日)一直未到岗上班,无故旷工,也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其间公司先后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通知你限2023年4月20日前到公司办理交接离职手续,你未按时办理。2023年4月27日公司通过邮寄形式将告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送达于你。2023年5月公司多人对你提出劝告,通知你到公司办理交接离职手续,至今未办理。鉴于你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公司规章制度,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现通过登报形式予以公示,你在外的一切活动皆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分公司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