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魏东雅 通讯员 任伟军)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了一起案件。襄城县晓怀百货超市经营的食品“麻椒鸡”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发现,这些“麻椒鸡”是襄城县晓怀百货超市供货方襄城县宏事达副食商行用烧鸡冒充的。
据了解,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查,襄城县晓怀百货超市的“麻椒鸡”是从襄城县宏事达副食商行购进的。经对襄城县宏事达副食商行负责人李某民进行调查得知,“麻椒鸡”是其于2022年9月26日向襄城县晓怀百货超市送的货,销售了5件,每件2袋,共计10袋。“麻椒鸡”2023年2月15日被抽样当日,襄城县晓怀百货超市已将抽检情况告知李某民。经对李某民进一步调查得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麻椒鸡”是其本人采购、分装、销售的,其中包装盒、包装袋均由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但“麻椒鸡”并非上述企业生产。
李某民供述,2022年9月22日,其和商行业务员胡某伟在襄城县农贸市场采购货品时,遇到一人开着一辆货车售卖真空包装的烧鸡,价格比较低,于是萌生了购买烧鸡调换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麻椒鸡”的想法。由于之前与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李某民留存有该公司“麻椒鸡”包装袋10个、礼盒5个。于是,李某民购买了10袋真空包装的烧鸡,将其装入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和礼盒中,并于2022年9月26日将上述分装的“麻椒鸡”销售至襄城县晓怀百货超市,并给该超市提供了相关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伪造成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襄城县宏事达副食商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该公司“麻椒鸡”外包装进行分装、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襄城县宏事达副食商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麻椒鸡”的违法所得135元予以没收,并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