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许天(撤)字第1号
经审查,我处于2015年6月1日出具的(2015)许天证民字第755号公证书和(2015)许天证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撤销。该公证书从出具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影响(2015)许天证民字第755号公证书中的《还款协议》的效力。
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许昌市公证协会投诉。
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