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任伟军)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许昌市康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果味型碳酸饮料中存在异物,该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
据执法人员介绍,在位于建安区苏桥镇西开发区的许昌市康饮食品有限公司的成品库内,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饮料存在有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现象。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的生产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库内的产品和相关产品标签查封,并对产品进行抽检,检测结论样品感官不符合要求,菌落总数及酵母不符合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货值金额合计30715.15元。
同时,该局又收到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举报该公司生产的“汉斯小木屋”产品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空地上摆放带有“汉斯小木屋”字样的空玻璃瓶19800个,成品库内有瓶身带“汉斯小木屋”字样的玻璃瓶。经鉴定,该产品侵犯了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汉斯小木屋”商标相关专利权,当事人侵权商标标识(瓶子)数量338088瓶,非法经营额195152.85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规定,该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同时,许昌市康饮食品有限公司大量购买回收使用带有“汉斯小木屋”字样的玻璃瓶,其所生产的产品故意不遮挡瓶体上的“汉斯小木屋”字样,涉嫌故意侵犯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汉斯小木屋”商标的相关专利权,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该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对其进行刑事立案,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