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刘成光 王丽婷)11月3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犯盗窃罪一案宣判,专坑“监友”的张某依法被判处刑罚。为避免此类案件再发,该检察院积极参与源头治理,以检察建议推动临时羁押场所法治教育整改。
张某现年60岁,荥阳市人。今年夏天,在魏都区,张某谎称其亲戚是某国企领导,以给领导送礼获取该国企职工福利供应生意或者投资该国企职工福利供应生意为由,诱惑曾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认识的2名同监室室友准备现金,趁其不备,将现金盗走并挥霍。随后,张某在洛阳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明,张某共盗窃现金4万元。
今年9月,此案移送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1984年至2023年间,张某曾先后7次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仅2011年至2021年在许昌辖区就行骗4次。通过梳理张某历次诈骗手法,检察官发现,其诈骗的对象均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同监室室友,理由均是谎称亲戚是某国企领导,可通过送礼等方式与该国企合作赚钱,且均是刑满释放后即实施诈骗。本次张某虽涉嫌盗窃罪,但针对的仍是“监友”,用的依然是惯用的说辞和手法。
张某一个“老套路”为什么能在十余年间屡试不爽,屡屡得手?承办检察官深入分析历次案件后发现,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临时羁押场所法治教育不到位,存在“两多两少”现象,即常规法治教育多,有目的、有针对性法治教育少;遵规守纪方面法治教育多,防骗自保方面法治教育少。该检察院遂向相关单位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临时羁押人员法治教育工作检视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加强与公、检、法的沟通联系,摸清“看守所常客”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张某等专门坑害“同监室友”情况特别关注,对所在监室开展有针对性的“消杀”,防止在押犯罪嫌疑人成为潜在“被害人”,预防专门针对在押人员犯罪,补齐社会治理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