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奥雪酒厂:
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的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扣押物品,罚款1427272元。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食药监食罚〔2019〕1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电话:0374-6566911)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葛市非税收入中心;账号:626230834;开户行:民生银行长葛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长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