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城事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

揽“生意”暴力收车,10名“90后”获刑

本报讯 (记者 田建军 通讯员 姚永丽) 近年来,分期付款购车的人越来越多。他们一旦逾期还款,连人带车都可能成为一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猎物。4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收车案。赵某等10名恶势力犯罪集团的“90后”,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

非法收车

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7年以来,市民赵某等10名“90后”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网络四处揽“生意”,对全国各地一些逾期未还款车辆进行暴力收车。在收车过程中,他们利用拖车、轿车、信号屏蔽器、GPS定位器、移车轮、匕首、对讲机等工具,采取偷盗、控制车主人身自由、强行抢夺等手段,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赵某等10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强拿硬要或者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非法收车团伙

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官认定,赵某等10人为实施犯罪组成了专门从事非法收车行为的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赵某为首要分子,6名被告人为主犯,3名被告人为从犯。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既未遂、损害后果及被告人坦白、认罪悔罪、自首等各种情节后,对他们予以区别量刑。

一审宣判后,赵某等9名被告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他们根据合同约定及公司安排对违约人的车辆进行回收,有特定目标,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且未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认定他们构成恶势力集团认定事实错误;法院扣押他们的车辆应依法予以发还。

法院驳回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购车人如有违约行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实现债权。本案中,双方对购车人违约与否及如何处理违约未达成共识。在事件没有紧迫到不能请求国家机关依法保护的情况下,赵某等人采取盗取、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抢夺车辆钥匙等暴力手段强行非法收回车辆,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外,他们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非法收车犯罪组织。该组织有首要分子,且每次非法收车过程分工明确,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最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