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舒平) 7月2日,市民张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电话2770000说,在离婚之前,她的丈夫徐某私自将房屋抵押贷了5万元钱。她想询问一下,她是否应承担这笔贷款的还款义务。
“我和徐某2011年结婚,2018年3月协议离婚。2017年6月,徐某私自将房屋抵押向某信用社贷款5万元用于经商,结果全部亏损。因无力还款,该信用社将徐某与我一并诉至法院。”张女士说,她是否应承担这笔贷款的还款义务。
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司保平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有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徐某抵押房屋时,没有征得张女士同意,房产抵押登记缺乏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因此该抵押行为无效。
司保平进一步解释,徐某贷款属于个人行为,应由其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