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民同志:
因您无故旷工,严重违反我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第68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我公司正式解除与您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本公告发布30日后即视为送达。
请您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特此公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