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城事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技术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约能源和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黏土砖。省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禁止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名,在生产原料中超标准掺配黏土。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规划区内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黏土砖。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具体期限和区域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示范工程,鼓励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的应用。

(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