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城事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及时予以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规范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二)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等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其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市墙体材料发展服务中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