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九部门发文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强制报告制度出台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介绍,近年来,从检察机关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不仅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并持续增加,而且大量存在瞒报、迟报甚至不报的情况。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等敏锐地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率先探索实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取得了显著效果,形成了丰富的地方经验。

在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梦看来,《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点:一是现实需要。在我国很多偏远山区,家长外出打工,留守未成年儿童得不到良好照顾,近年来频繁发生未成年人性侵事件。二是时机成熟。《意见》的发布和实施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此前强制报告制度曾经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地方实行,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国家重视。保护未成年人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之一,因此将强制报告制度用于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保护人权,而且是整个依法治国、保护人民利益大框架下的分支。

建立追责激励机制

“在我国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一项创举,也是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成功范例。”谢鹏程说。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并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同时,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并规定发现“疑似”情形也要报告。这是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总结出来的。

“《意见》还建立了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以及必要的激励机制。”谢鹏程说,各级监委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将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为消除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意见》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源头预防及时发现

《意见》的出台会产生哪些影响,具有什么意义?

“此举将增强保护意识,强化义务履行,形成有效保护。”谢鹏程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形成具有源头预防、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谢鹏程说,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干预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第二,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延伸到社会治理,以便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惩治违法犯罪,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司法救助,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能力和水平。第三,整合各部门资源和力量,形成部门联动、衔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护良好局面。可以预期,随着强制报告制度的普遍推行,在增强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意识的同时,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厚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氛围。(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