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昨生效

新华社香港7月7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7月6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刊宪公布。《实施细则》于7月7日生效。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特区政府发布消息称,在7月6日首次召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会议上,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制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所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