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0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海洋局在北京发布《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在批复中强调指出,海洋功能区划是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从而可以控制、引导海域的使用方向,保护、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将我国管辖海域划定了港口航运区、渔业资源利用与养护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工程用海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10种主要海洋功能区。
(晨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