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社会与法

调判结合化解纠纷 高效办案赢得民心

本报讯 (记者 张汉杰 通讯员 张棣) 6月7日,当事人宁某来到魏都区人民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民二庭庭长海明才的手中,感谢他热情公正、办案高效。

2017年6月、2018年10月,宁某与邱某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向邱某施工的工地出租租赁物,并约定租金每个月结算一次。宁某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邱某迟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24万余元租金支付。于是,宁某将邱某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初步审理发现,案外人陈某是本案的关键人物。于是,经过原告的申请,陈某被追加为被告。

经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陈某的工作人员邱某分别于2017年6月14日、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并约定了相关事宜。自2017年6月7日至2021年3月30日,陈某拖欠宁某建筑设备租金241225.0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2367.2元。

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海明才首先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于是,5月21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宁某租金241224元、违约金72367.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