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社会与法

买卖手机卡银行卡 这种“生意”做不得

在我国,银行卡、电话卡均为实名制,仅限个人使用

□ 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张汇涛 孙建辉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公安机关紧盯涉“两卡”线索不放松,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

昨日,记者从禹州市公安局获悉,10月以来,该局刑侦部门民警快速反应、缜密侦查,连续抓获多名涉“两卡”犯罪嫌疑人,向群众展示了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的决心和信心。

不能出租或出售

自己的手机卡和银行卡

自己的手机卡和银行卡,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答案是“不”。如果将它们出租或出售,一旦它们被用于违法犯罪,那么,你不仅信誉受损,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

禹州市方山镇年仅20岁的王某就因为上述原因落入了法网。前不久,安徽警方在侦破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王某为牟取利益,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以出售或出租的方式,提供给某平台,帮助不法分子洗钱,遂将协查通报发送给禹州警方。接到通报,禹州警方立即行动,很快便将王某抓获并移交给安徽警方。目前,王某已被安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和王某一样,禹州市褚河镇的岳某、火龙镇的宋某,都因为把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提供给不法分子,被禹州警方抓获。岳某被移交给湖北警方并被刑事拘留,宋某被山东警方带走并刑事拘留。

也不能出租或出售

他人的手机卡和银行卡

10月27日,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接辖区群众游某报警,称其下载某平台投资理财时被骗47万元。当地警方调查后发现,禹州市郭连镇的李某、方岗镇的王某某、火龙镇的李某某伙同他人,流窜全国多地,收购他人的银行卡、手机卡,连同自己的银行卡,贩卖给该平台用于转账洗钱。

洛阳警方经过侦查,发现3名犯罪嫌疑人已逃窜回禹州市,遂立即向禹州警方发出协查通报。接到通报后,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立即实施抓捕,成功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洛阳警方带走并刑事拘留。

无独有偶,10月29日,禹州警方将22岁的孙某移交给山西警方。经查,孙某将自己和朋友的20多张银行卡贩卖给他人。这些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转账洗钱,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此外,孙某还给某平台提供刷脸验证服务,从中牟取利益。目前,孙某已被山西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莫因贪图小利

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广大群众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登记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号等,严禁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从许昌市公安局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已抓获涉“两卡”犯罪嫌疑人700多名。这些人中,在校学生、无业青年、老人居多。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贪图蝇头小利。

市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在我国,银行卡、电话卡均为实名制,仅限个人使用。日常生活中,市民一定要保管好自己实名注册的相关卡证和社交软件账号;对于废弃的电话卡、银行卡,最好及时注销,千万不要因贪图小利而随意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发现有人买卖“两卡”时,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市民须谨记,防电信网络诈骗,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 相关链接

1.什么是“断卡”行动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其中,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2.非法买卖“两卡”的后果

非法买卖“两卡”,除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外,还将受到惩戒。依据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对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对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