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透过文物看许昌

民国时期的《律师证书》: 见证了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如今的《律师职业证》 资料图片

许昌市档案馆展示的《律师证书》

提起律师,大家都不陌生。但是你知道律师是何时才出现的吗?

“律师”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10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司法部颁布施行《律师暂行章程》,成为中国正式采用律师制度的开始。民国期间,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律师行业里的确存在为了养家糊口而背离职业初衷的人,但为了正义和信仰,心甘情愿出钱出力,甚至公开和当局叫板、不惜身陷囹圄的律师,也不在少数。他们光明磊落、敢作敢为的行为,为中国律坛平添异彩,至今都令中国律师引以为傲。

在许昌市档案馆,有一张民国时期的《律师证书》,至今已经有近百年历史。

最初的律师证可以通过考试和考核两种方式获取

许昌市档案馆一楼展厅内的《律师证书》,被镶嵌在大门旁的墙壁上。

《律师证书》四周有彩色的花边,正上方中间是孙中山的头像。证书右侧竖着写有“律师证书”4个繁体字,该证由时任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部长魏道明签发,左侧的大红色印章清晰可见。

“我国的律师制度创建于民国前,这张《律师证书》见证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9月2日,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磊说,虽然我国民间很早就已经存在代理诉讼的现象,但是并没有完整的律师制度。

中国律师制度始于清末。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取得了领事裁判权,打破了清廷的司法统一。

清末,在著名“法学泰斗”沈家本的主持下,清廷于1906年完成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这可谓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但该法未能实施,清廷就被推翻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正式实施,但首次提到了“律师”,并规定了律师可以参加诉讼,也为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辛亥革命的推动下,北洋政府于1912年9月16日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起步。”刘磊说,当时的律师证可以通过考试和考核两种方式授予。

1912年底,北洋政府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由北洋政府司法部颁发《律师证书》者共有297人,到1913年则猛增2716人。

时任司法总长的梁启超在《呈大总统改良司法文》中写道:“今部中所发证书已逾数千。”由此可见,通过考试授予律师资格证的办法,开启了律师资格考试的先河。

许昌市档案馆《律师证书》的主人是襄城县人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律师章程》,并在1941年实行了《中华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资格、义务、责任及权利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划分,这标志着律师制度的完善。

这些法律以《律师暂行章程》为基础,完善了原有的律师制度,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律师检核制度及律师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积极维权、交往回避、消极诉讼等职业道德,建立律师公会和律师自治制度等。

“律师制度的完善使律师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在民国初年建立后,出现了一批著名律师,如吴凯声、王炳钧、章士钊。”刘磊介绍,这些律师以维权为己任,不畏高官强权,维护公理。

民国时期的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兼任官吏或其他公职,也不得经商。律师收入的高低取决于律师本身的地位、声望等。

从许昌市档案馆展出的《律师证书》上看,这张民国时期的《律师证书》,编号律字为第八六五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年龄、籍贯、资格、日期等,证书由时任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部长魏道明签发,发证日期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4月10日。

该证书持有人为樊中央,是许昌市襄城县人,他毕业于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今北京法政大学),授予《律师证书》时47岁,至于其后是如何在职业律师道路上发展的,不得而知。

□ 记者 黄增瑞

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

采访中,档案专家认为,这份《律师证书》对于研究清末到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发展沿革有一定参考价值。

刘磊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理时,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

1954年9月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955年,在北京、上海等26个城市开始试行律师制度,当时的律师主要的业务是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叫“公诉辩护人”。 随后,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对我国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阐述,国务院通过并批准了该报告。

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共有律师60.5万人,律师事务所3.7万余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共有102.9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我国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2022年6月21日,许昌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与会的律师纷纷表示,以后的工作中,他们将用忠诚和担当奏响时代强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