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社会与法

一个多月,5个人盗掘5座古墓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崔佳) 随着《鬼吹灯》《盗墓笔记》等玄幻小说和影视作品的盛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了“摸金校尉”一词。然而,小说归小说,现实归现实。在现实生活中,盗墓是违法的。10月9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案件,被告人王某等5人全部获刑。

王某现年53岁,家住禹州市梁北镇。2021年10月底至11月1日,王某伙同罗某、刘某、刘某某、崔某、甄某(另案处理)在禹州市某镇采用探针探测、人工挖掘的方式盗掘古墓。王某、罗某、刘某、刘某某、崔某5人共盗掘4座古墓,分别盗得玉块、带钩、铜镜、玉片等物。这4处盗掘地点属于古墓葬群,被盗古墓葬均为西汉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破坏。

2021年11月4日晚,王某等5人和甄某在禹州市另一镇盗掘古墓。王某等5人未盗得疑似文物。经鉴定,被盗的墓葬为东汉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案发后,王某等5人被警方抓获。今年7月,检察机关以王某等5人犯盗掘古墓葬罪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8月10日,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等5人先后非法盗掘5座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之规定,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问题等充分发表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最后陈述环节,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悔恨不已。

10月9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3年至3年零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李静鹤(襄城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墓葬是一个渐进、持续、动态的过程,是以一定行为的实施为前提和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是珍贵的遗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现实不是小说,盗墓不是儿戏。看盗墓剧可以,但千万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影视剧的影响和误导,更不要学盗墓。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以身试法,必遭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