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社会与法

遛狗不牵绳 “大金毛”吓坏“小萌娃”

法院判决:狗的主人赔偿1200多元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牛丹) 文明养犬,遛狗一定要牵绳!但个别人总是不以为然。在许昌,一男子遛狗不牵绳,结果自家的“大金毛”吓坏了偶遇的“小萌娃”。近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审结,狗的主人被判赔偿“小萌娃”1200多元。

去年7月份的一天清晨,家住魏都区的老牛带着1岁多的孙子小牛在村庄道路上散步,路遇遛狗的陈某。陈某家未拴绳的金毛狗活泼不已,突然冲向年幼的小牛。小牛受到过度惊吓,被老牛送医治疗,住院3天,花费1000多元。后来,老牛向陈某索要赔偿,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老牛一怒之下将陈某告上法庭。

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家的金毛狗并未与小牛接触,也没有叫,更没有咬人。

“《许昌市养犬暂行规定》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明,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被告陈某携带犬只出门未系犬绳,已违反法律规定。”此案承办法官李会娟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非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还包括动物的吠叫、追赶、逼近等非直接接触行为。”李会娟解释道。

本案中,涉案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犬只进入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且原告系1岁多的儿童,虽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该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小牛损失1200多元。

在此,李会娟提醒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疼爱宠物无可厚非,但是对宠物的爱应建立在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外出时要给宠物拴绳,自觉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