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社会与法

□ 记者 李小娟

法官支招儿 教你避开“消费坑”

为切实增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推进平安许昌、法治许昌建设,3月15日,许昌市律师协会组织成员到科技广场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王丽媛 摄

3月15日,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半截河派出所民警走进辖区超市,仔细查看食品采购进货台账、票据等,确保冷链食品来源可溯,保障消费环境安全有序。 李琳 摄

你买到过伪劣产品吗?有没有碰到虚假宣传、价格诈骗?遭遇过哪些新型消费陷阱?3月1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选取3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由法官以案释法,教广大消费者避开“消费坑”。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

判刑!

【基本案情】

张某现年35岁,家住长葛市。2020年年初至2021年3月,张某通过网络购买“优莱强效燃脂片”并在微信朋友圈销售。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杨某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玫瑰燃脂片”,并将“玫瑰燃脂片”包装成“优莱燃脂片”“玫瑰SO”销售。张某获利约1.2万元,杨某实际获利约1.2万元。

【法院判决】

2022年11月,此案开庭审理。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客观上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某、杨某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释法】

李淑亚(襄城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减肥产品市场是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发领域。本案中,张某等人销售的减肥药,添加了违禁成分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虽有一定的减肥功效,但可能产生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致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保健食品中不能添加任何药物成分。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辨识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

“黑户”空调无法包修

判退!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家住魏都区的赵先生在市区某电器商行购买了一台某品牌中央空调,并与该电器商行签订了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使用一年后,赵先生购买的中央空调出现问题。赵先生联系该品牌的售后维修部门,被告知该空调没有条形码,属于无码机,无法享受“三包”和6年包修服务。赵先生遂与该电器商行协商,对方称,该空调是正品,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赵先生认为该电器商行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其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赵先生3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赵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证据无法证明案涉空调属于伪劣商品范畴,但案涉空调因条形码缺失而导致赵先生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影响,故该电器商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该电器商行返还空调款2万元,并赔偿赵先生3万元,赵先生退还该空调。

【法官释法】

魏泽森(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惩罚性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适用本条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本案中,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案涉空调系伪劣产品,电器商行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赵先生主张的3倍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家电,并仔细查看商品标签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厂址、产品标准号等内容是否齐全。购买后务必保存好购物凭证及相关资料,以便家电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房买的玻璃不合格

判赔!

【基本案情】

侯某现年45岁,家住建安区。2021年10月,侯某因加盖阳光房,找到个体户杨某进行施工。在杨某带领下,侯某到长葛市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购买了51块不同尺寸的“5+5”钢化玻璃。而背地里,杨某已经与玻璃公司达成回扣协议,要求玻璃公司将“负5+5钢化、夹胶”钢化玻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价格从每平方米115元提高至每平方米150元。在侯某向玻璃公司支付材料款后,玻璃公司将差价1362元返还给杨某。

阳光房完工后,侯某所在小区的物业人员验收时发现,该阳光房所使用的玻璃与物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不符,且远未达到建筑安全玻璃的国家标准。侯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案,并起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主张判决被告玻璃公司“退一赔三”,被告杨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拆卸费、安装费、材料费等。

【法院判决】

2022年12月,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玻璃公司向原告侯某支付玻璃价款及各项赔偿款共计2.99万元,被告杨某对上述款项中的6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孙飞虎(建安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本案中,产品销售者与安装个体户相互串通,将消费者交纳的部分原材料费用向安装个体户进行返利,并且隐瞒真实的原材料规格,导致消费者以高价位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属于欺诈。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产品销售者并没有将以次充好产生的“利润”归为己有,而是返还给了作为介绍人的安装个体户。但是,产品销售者对消费者受到的欺诈影响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法院判决产品销售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要妥善保存证据,最好请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产品检测,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