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急火气大,冲动是魔鬼。”这句话说得一点儿也不错。年轻气盛的陈某就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陈某因酒后一拳头将他人的门牙打掉,不仅要赔偿他人16万元,还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身边的事】
去年2月的一天,在某武术学院上学的陈某陪其哥哥到禹州市某酒店喝酒。一同喝酒的,还有陈某哥哥的朋友万某。
几人从当日22时许一直喝到24时许,人人酒酣耳热。在酒局行将结束时,陈某与万某因谁该去结账发生纠纷。两人先是争吵,后来拳脚相加。练过武的陈某冲动之下打出一拳,没想到将万某的门牙打掉。经鉴定,万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陈某的家属赔偿万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取得了万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一拳头,让自己损失巨额钱财,还让自己获刑,陈某后悔莫及。这就是冲动的代价,他必须为自己的年轻气盛、一时冲动买单。
在我们身边,很多故意伤害案件因小事、琐事而起。陈某的案件警示人们,不管遇到什么事,都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在气血上涌想发火的时候,最好能考虑一下“值不值得发火、发火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人们常说:“小不忍则乱大谋。”如果发火可能让自己付出代价,哪怕是微小的代价,都应该尽量克制自己。
莫让冲动败给理智,且将三思贯穿于行。日常生活中,与他人产生纠纷时,请你不要贪图一时之快采取过激言行,须知“退一步海阔天空”,最好通过理智的方式解决矛盾。否则,受伤害的除了他人,还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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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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