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健康许昌·综合

“生鲜灯”12月起禁用

还原食品本色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讯 (记者 张刚 通讯员 李志伟) 8月12日,记者从许昌市市场监管局魏都区分局获悉,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禁止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生鲜灯”来误导消费者。《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生鲜灯”是一种照明设施,其使用可改变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从而让消费者对商品的感知产生误导。新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透明和准确的购买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准确了解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特点。

为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近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魏都区分局对农贸市场开展相关检查,向经营者宣传普及《办法》中关于食品经营者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生鲜肉、卤肉制品经营者会在产品上方悬挂红色的照明设备,让肉类色泽更鲜亮,看起来更新鲜。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办法》规定,“生鲜灯”退出市场还有4个月的缓冲期。该局执法人员已现场告知经营者,12月1日前务必更换符合法律规定的照明灯具。12月1日后,将严查使用“生鲜灯”的违法行为,还原食用农产品真本色,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