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晨 通讯员 冉炳杰)开完岗前培训总结会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呢?近日,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这一案件后,裁决王某与某销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6年11月7日,王某被某销售公司聘为销售员。次日,王某到某销售公司接受培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9日20时10分,王某在某销售公司开完岗前培训总结会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王某负次要责任。因某销售公司不承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于王某与某销售公司在岗前培训期间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发放工资,因此王某与某销售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焦点。”负责仲裁此案的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双方自岗前业务培训起劳动关系就随之建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的情况应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有关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当经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及生活自理等级。本案中,王某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决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等有关程序,为此,王某要求某销售公司承担工伤赔偿有关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工作人员提醒,很多单位在员工正式入职或上岗前,都会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即使在培训期间,员工尚未开展具体工作及履行工作职责,也会被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员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不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