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无论是捕猎或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是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雷某、农某、吕某、郑某、王某在明知象牙和犀牛角作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国家禁止买卖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网络买卖、快递邮寄等方式,或收购或销售或运输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近28公斤,涉案金额高达211万元。
【判决结果】经公开审理,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等6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3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市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后的第一案,6名被告人跨广东、广西、福建、河南4省,涉案金额在我市同类案件中属第一。
2017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全市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类案件指定襄城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一方面充分发挥襄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方面的优势,不断做大、做强、做优环境资源审判;另一方面,通过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在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有效防止和排除地方保护和人情干扰。
为确保该案公正审判,襄城县人民法院特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许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和群众旁听审理,河南广播电视台、许昌广播电视台对该案审判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法律链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