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平安许昌

六人组团盗宝三处古墓遭殃

本报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崔佳 樊高峰

【案情回放】李某是襄城县库庄镇人,2014年通过电话联系购买了20根探杆和2把洛阳铲,趁晚上没事喊上同学二彪到周边探寻墓穴,如果觉得像是墓穴就把位置告诉自己的弟弟等4人,由他们次日去用洛阳铲、铁锨挖挖试试。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6人盗掘古墓3处,盗得褐釉弦纹双系陶罐1件、铜纽扣3枚、铜钱2枚、陶碗1个。

2016年3月,襄城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在襄城县双庙乡及库庄镇一带盗掘古墓。该局民警迅速前往库庄镇、双庙乡一带走访摸排,发现李某等6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先后将其抓获。

经鉴定,3处墓葬分别为明代、清代、汉代古墓,盗出的褐釉弦纹双系陶罐为明代一般文物,3枚铜纽扣及2枚铜钱为清代一般文物,陶碗为汉代标本(因损毁无法定级),被盗墓葬对研究豫中一带汉代及明清时期墓葬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判决结果】2016年11月22日,襄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进行宣判。李某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对此,6人均表示服罪不上诉。

【典型意义】襄城县历史悠久,早在新石器时代已有先民在此狩猎农耕,地下遗存丰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盗掘古墓被判刑的案件。

古墓被盗掘后,不仅使珍贵的文物流落他乡,而且还会破坏古墓葬本身所具有的文化科研价值,其损失无可估量。本案中,李某等6人为了金钱铤而走险,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等参与庭审旁听,运用司法手段严厉打击盗掘古墓犯罪,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法律链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盗掘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