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要闻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许昌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近期,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许昌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防范不当干预

1.完善制度建设,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提醒、预警整改机制,对不能保障环境监测体系正常运行、影响监测质量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及时整改。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市环保局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约谈的县(市、区),市环保局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被市环保局约谈的县(市、区),县级环保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环保局和同级党委、政府。

2.多方共同协作,明确监管责任。各县(市、区)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切实强化对环境检测机构的全过程监管;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负责调查的部门将相关查处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严防数据造假,强化防范惩治。探索建立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机制,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或暗示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环保部门的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或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违纪违规线索。

4.加强信息管理,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建立我市干预环境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5.严格遵守规定,依法依规监测。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全市重点污染源企业要切实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应及时、如实地在相关环境管理平台公布。全市各级监测机构要加强大气、水、土壤监测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形成监测合力,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6.规范监测行为,探索行业自律。鼓励和引导各类与环境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发起成立环境监测类社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方式方法,指导相关组织建立行业自律章程,强化行业内部监督,倡导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规范监测行为。

7.加强信息公开,开展监督协作。环保、质监部门要加强协作,定期互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数据弄虚作假的,除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外,要将有关情况移交质监部门作相应处罚。

8.建立协调机制,统一信息发布。建立全市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完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查处、执法督察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确保有关案件得到及时高效处理。

(三)加强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管

9.推进体系建设,规范社会化检测机构监测行为。社会化检测机构要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对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负责。

10.制定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机制。质监、环保部门要健全对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监督检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社会化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开展情况,应当定期报告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定期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11.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保证数据质量,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履行告知、监督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严禁篡改、伪造数据,确保数据质量。自动监测数据逐步实现与省级平台联网,并如实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真实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13.强化日常管理,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排污单位要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出具监测数据时,除要对所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外,还要对其监测机构、人员、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质量保证等要素进行详细描述。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时,排污单位要对所委托的社会化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

(五)明确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14.严禁弄虚作假,强化责任追溯。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15.建立管理体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要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要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全过程。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监测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

(六)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6.开展联合检查,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如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方面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17.明确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18.强化信息公开,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许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19.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新闻媒体要开展践行绿色发展提高数据质量的宣传,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20.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我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探索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新机制,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人员从业禁止制度。

21.运用科技手段,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22.完善制度举措,保障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对私自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站房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信等基础保障工作,确保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稳定、不间断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责任目标中,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环保局要将各县(市、区)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市委、市政府环境考核目标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二)确保政策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督察问责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将各类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运维保障、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满足环境监测工作实际需要。

(三)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各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执纪问责、责任追究、舆论宣传、项目建设、经费保障、资质认定等方面的事项,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