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在《许昌日报》第4版刊发的公告中第二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款第一条之规定”内容适用不当,应改为“《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款第二条之规定”。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兴隆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