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款第二条及《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第三部分第三项第六款第一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在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连续旷工超过20天,现决定与其自12月6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名单如下:
姓名 工号 姓名 工号
屈兰红 113800 李天来 112761
刘 健 113765 刘光明 113766
李红林 113767 刘秋池 113808
饶国祥 113809 顾 林 113995
马志永 114000
请以上9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资科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未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