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就业创业

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河南迎泽实业有限公司:

因对你单位和法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许人社监察理决字〔2019〕第01号)。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局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许人社监察令字〔2018〕第302号)的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报送下列书面材料:1.你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2.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你单位的职工花名册;4.你单位的劳动合同书;5.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及考勤表。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3日